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行为相结合,标志着复议申请的成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开始。在行政复议机关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审查是否符合一般条件,是否重复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以及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复议程序才进入审理阶段。
因此,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就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申请人对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否则,若是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则有可能会承担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延长,若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则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应当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即若是应当知道的日期为1月20日,则期间从1月21日算,若期限最后一日为10月1日,则顺延至10月8日为最后一日。
而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不服,应当在15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