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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证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11208   发布时间:11-12/10:24
  一项安排或处置须经相关者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设定和实施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
  听证是指听取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法律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听证的具体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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