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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分类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7956   发布时间:11-08/16:33
  为了更好地认识和组织拍卖活动,人们习惯于根据拍卖人的业务范围及拍卖的对象进行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有:
  (1)物品拍卖与权利拍卖。如果拍卖的对象是有形的物品,即可由感官感知的、占据立体空间的实物,就属于物品拍卖。如果拍卖的对象是无形的,就属于权利拍卖。但这些权利一般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如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2)公物拍卖与非公物拍卖。根据拍卖对象的所有权属性,可以将拍卖分为公物拍卖与非公物拍卖。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文,公物是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处分公物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拍卖只是其中之一。由于公物拍卖不仅可以有效地杜绝腐败,还可以最大限度的使财产增值,因此应成为公物处理的首选方式。
  我国拍卖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罚金的物品;无主物品等应当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依据法律的强行规定所进行的拍卖,可以称作法定拍卖。法定公物拍卖的拍卖人由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指定,其他拍卖人不得随意拍卖上述物品。
  (3)一般物品拍卖与特殊物品拍卖。可用于拍卖的物品多种多样,一般物品与特殊物品是相比较而言的,如动产拍卖与不动产拍卖,需要拍卖师的不同知识与技巧。在动产中,文物与其他物品相比,又有其特殊性。特殊物品拍卖是指对拍卖人资格有特别要求的拍卖活动。根据我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文物被视为特殊物品,经营文物拍卖企业,须具备多于一般拍卖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拥有具备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4)公开拍卖与定向拍卖。公开拍卖是指对竞买人资格仅有一般限制的拍卖,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及竞买的经济能力、对拍卖品感兴趣的人均可参加竞买应价;定向拍卖是指对竟买人资格有特殊要求,从而将竞买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拍卖。例如,国家对烟、酒、盐实行专卖专营,拍卖上述物品时,只有具有经营这些物品资格的人,才能参与竞买,成为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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