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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描述
编辑:lxq0027 | 时间:2016-02-04 | 浏览:8759次 | 来源: 中国律师服务网 | 作者:中国律师服务网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基于此种事实,在受利益人与受损失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成为不当得利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相当简陋,仅设一个抽象条文予以概括,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及其法律效果等内容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我国通说中认为,根据不当得利是否由给付行为所造成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债,以及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债。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如下:

[1] 受有利益。所谓受有利益,通说认为以财产上的利益为限,即须以客观的、经济的标准准予以衡量,包括财产总额增加而产生的积极得利与财产总额应减少而未减少的消极得利。 受有的利益有以下几种类型:(1)取得某种法律权利。这里既包括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也包括债权(通过无因的债务承认取得)等,还有因未发生实质法律后果而导致的期待利益的丧失在内。(2)免除债务和负担。(3)取得使用利益和服务

[2]所受利益须经由给付而来。这里的给付是指,有意识且有目的地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具体而言,给付人的给付行为应当是出于主观上有增加他人之财产的意愿,且该给付行为在主观上是为完成一定的法律上的原因的。

[3] 所受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就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言,给付目的达成就是给付利益取得有法律上原因,如果给付目的不能达成,给付利益的取得就是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法律上的原因既可以是,原因自始不存在(合同无效、债务不存在等),给付原因曾存在但在给付后法律行为被撤销或因解除而失去效力,也可以是给付的目的最终未达到,如承租人为说服出租人将房子出租,先给付6个月房租给出租人,出租人答应考虑但最终决定不出租房子,则承租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另外,下列情形排除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

1.给付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2.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3.明知无给付义务或明知结果自始不能发生而仍为给付。

4.不法原因的给付。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不同:

在构成要件之前,根据“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次要性原则”(也称‘给付型不当得利优先原则’),如果的得利人的利益取得是经由给付行为而来的,则得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请求。

对比与给付型不当得利,其发生事由有三种:[1] 由于行为。基于给付行为以外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偷窃、误用他人之物等 [2]由于自然事件,如甲养殖的鱼因为涨水而溢入乙的网箱 [3]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只有列举性的分类而无穷尽所有类型的非给付不当得利。随着相关部门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必然会不断出现新的非给付不当得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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