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而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3)证据保全的方式;
(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证据保全措施对象可以是证人证言、无证、书证等。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主要方法有三种;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等进行拍照、录像、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由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证据,与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调查的其他证据有同等效力。诉讼证据一经保全,即免除当事人提供该项证据的责任。